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添加时间:变更GP首先需要完成的就是对原GP的除名。《合伙企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法定的除名条件,但是在我们找到的2633个案例中仅仅只有6个根据第四十九条的法定除名条件进行除名的案例,并且毫无例外地都以失败告终。仔细研究,就会发现适用《合伙企业法》第四十九条可谓极度苛刻,首先必须满足“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”的前置条件,其次只有满足“未履行出资义务”、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”或“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”时,可以除名合伙人。但是,对于私募基金而言, GP的出资金额十分有限,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性很低,而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”强调出现实际损失,对于想要“防患于未然”的LP而言,该等条件通常很难满足。至于“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”,由于《合伙企业法》对于“不正当行为”没有任何更具体的解释,想要广泛适用存在很大的难度。因此,《合伙企业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显然不足以在实践中满足LP除名GP的诉求,这也是我们建议大家在基金合同中进一步约定除名GP的条件的重要原因。
图:IRAs账户新增资产来源(2015)IRAs缴费主要来自低收入人群且标准较低。因此,缴费对IRAs资产积累的贡献并不高。而这也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,人们会误以为IRAs是一种独立的养老金计划,所有资产都由缴费积累而成。由此进一步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:IRAs是美国规模最大的一种养老金计划。实际上,近些年的IRAs账户中,绝大部分资产均来自于DC型计划的转账。以2015年新增的IRAs资产为例,传统IRAs中,仅12%来自于缴费,却有85%来自于企业养老金计划的转账。
除了需要细化GP的除名条件外,想要真正让新GP替换旧GP,还需要在基金合同中对于GP变更时的过渡程序进行明确的约定。一方面是因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,不可以处于没有GP的状态;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,在私募基金投资文件、印鉴没有交接的情况下,新GP也不可能履行职责,私募基金的运作仍然出于瘫痪状态。因此,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GP变更时需要配合交接的材料和印鉴,并且设置相应的时间期限才能真正实现变更GP的目的。此外,如果考虑到原GP破罐破摔恶意不配合的情况,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基金托管人在GP变更时的配合义务,比如需要向新GP提供在托管人处备份的投资文件等义务,就可以有效避免原GP拒绝配合给变更程序造成的障碍。
2007年,*ST中安成功登陆纽交所,成为第一家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中国安防企业。2015年前后,借壳“飞乐股份”成功回A。但壳不是白借的,*ST中安在《利润补偿协议》中承诺,2014年、2015年、2016年拟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.1亿元、2.82亿元、3.76亿元。
(图片来源:摄图网)阿巴马资产投资总监崔海志告诉记者,科创板个股均大幅收涨,成交活跃。今天首秀的25只科创板个股,收盘涨幅中位数/均值分别为110%/140%,涨幅统计的上述大部分参数均高于2009年创业板首秀的28家公司,稍稍高于我们预期。从估值上讲,博弈层面比较多,盘中可能出现剧烈波动,个人投资者谨慎参与。
近五年来,全国法院共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49万件,抚养扶养关系纠纷、抚育费纠纷、监护权纠纷、探视子女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占比达94.54%,“民事案件增长趋势十分明显,年均增加率达10.89%。”与此同时,过去五年间,全国法院共审理拐卖儿童、猥亵儿童、嫖宿幼女、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18860件,惩处罪犯19248人。“此类案件总体较为平稳。”报告认为,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扼制。